各基层工会、工会联合会:
为完善工会帮扶体系,规范昌平区总工会“送温暖工程”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现“送温暖工程”的经常化、制度化和社会化,为此昌平区总工会对《“送温暖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北京市昌平区总工会“送温暖工程”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做好“送温暖工程”工作。
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工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昌平区总工会“送温暖工程”
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1997年8月21日北京市昌平县总工会八届八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经2006年4月26日北京市昌平区总工会二届三次常务委员会修订。经2011年7月26日北京市昌平区总工会第三届二次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会帮扶体系,实现“送温暖工程”的经常化、制度化和社会化,规范我区“送温暖工程”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送温暖工程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总工办发〔1996〕65号)及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建立“送温暖工程”资金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北京市昌平区总工会“送温暖工程”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旨在帮助困难职工克服暂时困难,做好困难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弘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和党关心群众疾苦的优良传统;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调动和保护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昌平区的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资金是在区政府、企业和社会的支持下,由区总工会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为帮助困难职工克服暂时困难而建立起来的公益性、互助性资金。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 资金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筹集。主要来源是:区财政拨款、市总工会补贴、社会捐助。
第三章 资金的用途
第五条 资金的用途:
1、对职工(必须是中国工会会员,下同)中出现的特困户、困难户在元旦、春节期间的“送温暖工程”活动的困难救助。
2、因患重大疾病、意外灾害、突发困难或其他原因造成特殊生活困难职工的临时性困难救助。
第四章 资金帮扶的范围、对象及救助的标准
第六条 资金帮扶的范围
昌平区总工会所属基层工会
第七条 资金帮扶的对象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职工和家庭月人均收入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出幅度控制在70%以内),由于重病、残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2、本区在职工会会员因患重大疾病(以附件3中包括种类为准)、意外灾害、突发困难或其他原因造成临时特殊生活困难的职工(含农村户口工会会员职工)。
第八条 帮扶的标准
帮扶的形式一般以现金救助的方式进行。
1、元旦、春节期间,对特困、困难职工家庭的救助,参照上一年额度和资金财力予以救助。
2、对在职职工(含农村户口工会会员职工)本人及直系亲属(供养的父母、配偶、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意外灾害、突发困难或其他原因造成临时特殊生活困难的紧急救助。救助金额标准为: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当年最低生活标准170%的低收入家庭(如2010年度最低生活标准是430元/月,430元*170%=731元),因本人患重大疾病,一年自付医药费超过5000元(含)的,给予一次性救助金3000元;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一年自付医药费超过5000(含)的,给予一次性救助金2000元。一年自付医药费超过20000(含)元的,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均给予一次性救助金5000元。
(2)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北京市当年最低生活标准170%低于1500元(含),因本人患重大疾病,一年自付医药费超过10000元(含)的,给予一次性救助金2000元;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一年自付医药费超过10000元(含)的,给予一次性救助金1000元。一年自付医药费超过30000元(含)的,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均给予一次性救助金3000元。
(3)家庭月人均收入在1500-3000元(含),一年自付医药费超过30000元(含)的,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均给予一次性救助金1000元。一年自付医药费超过50000(含)元的,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均给予一次性救助金2000元。
(4)家庭月人均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一年自付医药费不足50000元的,不再予以救助;自付医药费达到50000元(含)以上的,视其情况给予一定救助。
3、在职职工因意外灾害、突发困难或其他原因造成临时特殊生活困难的职工每户救助1000元。
第五章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资金实行管理委员会制度。资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制定或修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监督资金使用;听取和审议年度使用情况报告;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十条 资金由区总工会财务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财务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努力使资金不断增值。资金的使用做到量入为出,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投资。
第十二条 资金收支情况应每半年公布一次,年底向区总工会常务委员会汇报一次资金年度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及总工会经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资金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资金的使用采取个人申请、基层工会审核并提出建议、资金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后拨款发放的方式。
1、本人提出打印版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昌平区总工会“送温暖工程”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由本人签字或家属代签字,同时附工会会员证复印件、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仅限申请当年确诊)、医保中心出具的报销证明复印件(包含总费用及自付部分)、有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害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一并报所在单位工会。
2、在填写申请困难救助原因时必须明确下列事项:
(1)患者与申请人的关系;
(2)患者患病起始时间,确诊的最主要病症名称;
(3)治疗经过及目前身体状况;
(4)医药费总支出额度,是否医保?统筹报销部分?自己负担部分?
(5)目前家庭困难状况,有无负债?额度是多少?
(6)将来进一步治疗的医药费估算;
3、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在接到“送温暖工程”资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三日内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如实负责地填写意见,意见中应明确同意与否。
4、各基层工会可在每季度末20日前将“送温暖工程”资金申请表收集审核后上报管委办。管委办负责审查上报的申请及所附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及时退回补办。
5、资金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对申请资金情况进行研究审议,确定救助金额,特殊情况先由主任批准,待下次召开会议时补办确认手续。
第七章 资金的发放
第十五条 经管委办讨论批准、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由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将“送温暖”资金拨入受助职工单位工会按批准救助金额发放给受助职工;领款必须由受助人本人或家属签字。
第十六条 昌平区总工会“送温暖工程”资金申请表由区总工会财务部、帮扶中心和基层工会分别存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昌平区总工会“送温暖工程”资金管理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昌平区总工会“送温暖工程”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26日起执行。《北京市昌平区总工会“送温暖工程”基金管理使用办法》(京昌工发〔200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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