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科发〔2011〕173号

各区县科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符合90号文件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中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所占比例的规定,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20%以上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

  二、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四)经具有资质并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至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一月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至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一月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六)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示范区内按照90号文件要求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须提交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48号>附件5)。

  四、企业以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等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一)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药证书;

  (二)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三)国家级农作物品种须提供国家农业部颁发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证书;

  (四)国防专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国防专利证书;

  (五)企业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须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申请技术秘密鉴定。企业申请技术秘密鉴定的具体规定另行制订。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doc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附件:

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1〕90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制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实施两年多的情况,结合示范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在不改变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体系结构和管理权限的前提下,以《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为基础,同意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内容(见下文)在示范区内先行先试。

二、试点工作认定的企业,应为示范区内设立的企业。试点工作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示范区外的企业仍按照现行《认定办法》执行。

三、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符合本《通知》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高新技术领域》)及《认定办法》中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所占比例的规定,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20%以上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

在试点工作时间内,企业注册满一年的,可按《认定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重新认定,认定合格后按《认定办法》执行,蓝底证书自动失效。

四、试点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在现有《工作指引》的基础上补充完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内容。

在《工作指引》五(一)中,增加反映创新成果的“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鉴)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相应地,对《工作指引》六(二)1的A选项调整为“□A.6项,或1项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在《工作指引》六(二)2的〔说明〕1中增加“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

本《通知》所称技术秘密是指:支撑主营产品技术路线实现的关键技术秘密。企业从事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企业,可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报。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参照专利实质性审查提出技术秘密鉴定管理办法,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实施。

六、对《工作指引》六(二)“各单项指标的测算依据”进行调整完善。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在认定组织工作中发挥技术专家的技术专长,对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平、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能力进行评价;科技研究开发管理水平、企业总资产和销售额增长率指标由认定机构组织评价。

七、《工作指引》六(二)1〔说明〕4调整为:“知识产权以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企业应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一年内提供授权证书,否则应补缴税款)为准”。

八、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电子邮箱:cpygwh@bjchp.gov.cn 联系地址: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超前路9号 邮编:102200
©版权所有 2001-2011 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 昌公网安备1101140145号